8月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包括《上海市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工作方案》、《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底前,本市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也可以聚合后参与市场,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的,默认作为“价格接受者”,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注册、交易方式、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按照本市电力直接交易、绿电交易等规则开展,可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网址:https://pmos.sh.sgcc.com.cn)、电力交易服务热线(400-18-95598)咨询办理。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本市系统运行费。
新能源结算上网电量类型可分为绿电交易电量、其他中长期交易电量、超发电量、价格接受者电量、现货交易电量、调试运行电量等。其中,新能源项目已开展机制电费差价结算的电量,对应绿证不再归属新能源项目,纳入政府统筹并根据相应规则划转或处理。
享有财政补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新能源项目全量入市以及开展差价结算,不影响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
增量项目
主体范围
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涵盖各类集中式、分布(散)式新能源项目,具体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风电、海上光伏、陆上光伏、生物质发电等。
已通过竞争性配置明确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2025年6月1日前已核准的竞争性配置海上光伏项目,机制电价为燃煤基准价,深远海项目、高成本光伏项目机制电价另行明确。
机制电量规模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增量项目第一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全市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与存量项目适当衔接、避免过度波动。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
首次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参考本市增量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规模和现有非市场化的新能源电量比例确定。增量项目为2025年6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容量投产项目;增量项目上网电量按近3年本市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同类型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核算,并扣除厂用电量。
机制电价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对成本差异大的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
初期,本市对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各类参与主体原则上进行统一竞价。经成本调查确认,与一般类型项目相比平均成本差异较大的项目,可单独组织竞价。
竞价工作于每年10月份左右定期开展。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不高于竞价上限。
竞价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可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调查结果、新能源EPC市场报价、避免无序竞争等因素设定竞价下限。
首次竞价,竞价价格上限原则上可根据项目合理收益率,或参考本市燃煤基准价合理确定。竞价下限以同期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为基准,折算不含收益的度电成本(仅包含固定成本),必要时可参考新能源EPC市场报价。市发展改革委可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成本调查。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一般为12年。起始时间按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确定。如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电量自动失效。
存量项目
主体范围
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涵盖各类集中式、分布(散)式新能源项目,具体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风电、海上光伏、陆上光伏、生物质发电等。
机制电量规模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政策。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签订差价协议,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签订差价协议或未自主确定的,默认按照该项目可选最高比例和规模上限执行。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方式提升竞争力,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最高按年度电量总规模的100%纳入机制电量,年度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该项目近3年上网电量均值确定。
机制电价
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不高于本市燃煤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
执行期限
按照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确定,一般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利用小时(如有),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含)计算的剩余小时数两者取小值确定。原国家批复文件中另行明确项目利用小时或运行年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