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再次对新能源项目并网、申报条件进行规定。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及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等项目的风电、光伏发电,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仅集中式光伏、户用光伏以及风电能参与机制电价竞价,而全额上网的工商业光伏以及上述提到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的上网电量部分均无法参与机制电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考虑到近年来山东省分布式光伏的爆发式增长,该政策调整标志着山东省新能源发展进入 “质量优先” 的新阶段,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文件特别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6月1日及以后投产风电、光伏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同时,新增分布式项目并网条件:分布式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应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具备在线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投产时未满足“四可”条件的分布式项目,在满足“四可”条件当月月底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
此前,山东省发改委曾印发初版《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增量新能源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明确机制电量规模、执行期限,通过价格竞争方式确定机制电价水平。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2025年竞价申报充足率不低于125%。
增量项目
主体范围
新版:申报主体为已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内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初版:竞价申报主体为已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机制电量规模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竞价组织分类
新版:原则上按照光伏、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
初版:现阶段,原则上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后期逐步合并为统一组织竞价,不再区分技术类型。
机制电价
竞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组织,首次竞价于2025年8月份组织。
机制电价按项目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自入选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竞价申报前投产的项目,自公布竞价结果次月执行)。
当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较申报投产月份,晚于6个月以上时(按自然月计算),该项目当次竞价结果作废,扣除该项目对应全部履约保函,并取消该项目未来三个年度的竞价资格。
竞价上下限
新版:竞价上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现阶段竞价下限,原则上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确定。后期适时取消竞价下限。
初版:新能源竞价上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该类型电源上年度机制电量竞价结果。首次竞价上限原则上不高于该类型电源上年度结算均价。现阶段暂设定竞价下限,具体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确定。
执行期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根据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合理确定,在每年竞价通知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