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绿电直连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这是继云南、青海后,在国家绿电直连政策文件出台后第三个落地的省级绿电直连实施文件的地区。
通知指出,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并未对绿电直连项目如何缴纳费用做出具体规定。与之相比,青海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云南在青海的基础上,补充要求在国家绿电直连项目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前,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暂按需要公用电网的备用容量缴纳系统备用费,从公共电网下网电量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核定的输配电价;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公平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之余,对确不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暂不收取系统备用费。
项目分类
项目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离网型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
并网型项目必须配置储能。在项目申报书编制上,要求项目应编制包含电源、负荷、储能、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其中,储能方面包括:储能电站选址、技术路线和安全措施等情况;储能建设规模、设计与布置方案等;包括储能在内的整体投资估算等。
负荷要求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存量负荷可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电源原则上为在建、新建项目,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源荷匹配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
项目电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高于20%。
文件并没有像与青海、云南一样,对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是否向公共电网反送电力做出具体规定。这可能与陕西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转入正式运行有关。
消纳距离
直连线路长度暂不做限制,负荷、电源原则上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陕西与青海一致,不设直连线路距离限制,为绿电直连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方便新能源资源与负荷的优化配置,为企业跨区域整合新能源资源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激活市场、吸引投资。
时间节点
项目申报材料需于9月30日前报送,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择优申报试点项目,组织单位编制申报书。
陕西发改委开展试点项目评审工作,发文确认绿电直连试点项目名单。后续批次试点项目工作根据本次试点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开展。
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新增负荷配建的新能源项目,应与新增负荷同步建成投产。
投资主体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