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降碳工作,机关事务行业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于2024年12月12日经国管局批准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国管局节能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国库司提出并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起草。该标准在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效果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等8个环节的要求,并包含节能诊断操作建议、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示例、合同参考范本、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基本规范4个资料性附录,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规范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提供指引和参考。
其中提出:
前期评估时,应与国家和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指标进行对标分析,不满足能耗定额标准约束值或基准值的项目优先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前期评估应形成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根据前期评估结果,科学确定托管期限,合理选择节能改造技术,提升新能源应用比例,在满足公共机构合理需求的同时保障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利润,以期实现项目最佳节能效益。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应综合考虑能源基准、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和托管范围后确定,可采用前期评估确定的能源基准乘以相应能源资源单价,再结合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相关费用计算得出。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实施的用能诊断、第三方评估认证、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费用可以计入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鼓励公共机构自愿联合采购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联合采购各方的能源基准分配比例费用支付比例、结算规则及其他联合采购相关节能管理事宜。
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涉及第三方能源服务公司,或影响能源托管主要节能指标的能源消费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共同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