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作为2024年经济工作九大重点任务之一。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也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绿色低碳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地补贴政策也相继出台。
据能碳视界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年底,第四季度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和拟出台了28条绿色低碳产业相关直接补贴政策,涉及17个省、市、自治区,内容涉及光伏、氢能、清洁供暖、设备更新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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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 将氢能领域新材料产品优先纳入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对于指导目录中的氢能领域新产品首批次应用,按单个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分档奖励。
·支持首创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属于氢能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的30%比例,择优给予研制单位国际首创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的氢能领域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在京研发、建设、生产,对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费率、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赁费用补贴。
·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含改扩建)的加氢站,按照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建设补贴。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加氢服务并承诺氢气市场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10元/公斤的标准给予氢气运营补贴。
·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加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企业领军人物等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相应职务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支持农村地区村庄住户“煤改电”取暖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
· 符合条件的村庄住户市场化自行更新购买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
· 按照结算绿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经营者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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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关于天津市2024-2025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 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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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大同市加力支持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若干措施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按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期实施的重大项目,可按建设进度及完成投资额分期申报);新建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产的,奖励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 对正常生产的大宗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企业(上年度累计停产不超过2个月),实行年新增固废利用量奖励。年新增资源化利用量10万吨(含)以下的企业(项目),每新增利用1吨奖励5元;年新增资源化利用量10万吨以上的企业(项目),每新增利用1吨奖励10元。单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年度实行利用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利用1吨建筑垃圾补贴1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对生活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按年度实行利用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利用1吨生活垃圾补贴5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企业绿色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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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 利用充电站内部空间配建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设备,按照设备额定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站内配建新型储能设备的充电站,按照储能设备容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时。站内充电设备包含液冷超充、V2G、无线充电等高技术应用的项目,单个设备按照2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补贴可与其他项目补贴叠加申报,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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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大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对投产后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项目,给予电站100元/kWh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500万元。
· 对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3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于大型制氢项目依据我市氢能专项资金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优先补贴低碳低成本氢气制取项目;对于甲醇储备,绿甲醇、绿氨产业链燃料电池分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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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4年第二批光伏发电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0.35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9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发电利用、海洋能发电、波浪能发电等方向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5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支持本区企业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绿色电力使用量给予补贴,采用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2026年和2027年补贴力度分别降低0.01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鼓励企业在本区内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5G、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探索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新模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本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符合近零能耗、零碳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20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20%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列入市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不超过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对纳入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名单的项目,前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
· 在主体站房建设扶持方面,可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 在用户接入方面,对于新增用户,可采用政府及产业园区在土地出让环节或项目招商引资环节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能源站集中供能方式,保障供能服务范围内用户接入;对存量分散供能用户,按照锅炉蒸发量给予定额补贴,鼓励其积极接入集中供能。定额补贴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 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的综合能源站,达产期超过7年,在延长的达产期内逐年依次给予不同力度的托底补贴,最长扶持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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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 调整优化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发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金融工具引导,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投放超350亿元。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 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 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 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临海市氢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 对我市氢能产业投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 对在政策执行期内审批建设,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最高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最高50万元。建设补贴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的50%,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取得相关许可证、对外经营的加氢站给予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35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33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31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1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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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福州市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 市、县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首期暂定为1亿元,为落地企业(含台企)提供贴息补助等金融支持。
· 由市属国有企业建设适当规模的厂房及设施,落地需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可优先承租,若其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达40亿元及以上且6个月内达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10年租金补贴。对落地需自行建设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若项目实际投资达60亿元以上,按厂房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企业发挥技术引领优势,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含台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亿元,按年度进行申报兑现。
· 自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达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达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亿元,奖励资金自项目达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 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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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 支持直接融资奖补,对符合条件的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拓宽建筑节能降碳企业融资渠道。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择优遴选一批场景应用案例,省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建成并正常运行,规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资类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省级给予投资建设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动态调整)。新建建筑应用建材型光伏组件项目,可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既有建筑加装建材型光伏组件项目,按规定可纳入安徽省“城品活力贷”财政贴息支持范围。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建筑光伏储能领域产学研合作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研发项目,省级按项目研发和设备投入给予最高 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主导制定建筑光伏储能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每年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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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潍坊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 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示范项目,优先纳入“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建设投资的20%进行补贴,单个掺混站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建设投资的2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从事车用氢气、能源氢气等氢制造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给予10%-30%的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厂区、数据中心、机关、学校、医院及居民社区等场景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对参与建设的企业、居民社区,每个项目根据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按500元/kW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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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郑州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若干政策
· 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工业绿色微电网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对建设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电力储能装置,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2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示范性的新型储能应用项目,按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投资方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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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
·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 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新能源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新能源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新能源产业相关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新能源装备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对新认定的在新能源装备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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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衡阳市关于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试行)
·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消费品"三品"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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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
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
· 对新获批氢能相关国家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新获批氢能相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 对经审核认定的产业关键节点重大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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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深圳市关于促进绿色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
· 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至100万元的定额奖励。
· 对主导绿色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评定的优秀团体标准,分别予以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绿色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予以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支持碳足迹标识、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等认证和推广服务,加强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认证机构。鼓励绿色属性突出、消费量大的民生产品和储能设施设备、电子信息等重点产品积极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且企业成立运行2年以上,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
· 重点鼓励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粮油等领域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改造,以及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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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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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 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投运的加氢站,对氢气加注售价不高于2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加注量对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8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