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179号提出的开展县级新型电力系统试点促进新能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时对“隔墙售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模式予以肯定,引起市场强烈反响。市场人士纷纷表示,既然决策层表态,“隔墙售电”终于落地有望。
但文件接下来的表述实际更加重要:“将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完善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的相关价格机制,加快推进电力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因此,这一政策层面的推动,着力点不但是“隔墙售电”模式的发展,更可能在于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
“隔墙售电”是一种分布式发电的市场化交易,这一概念的初次提出,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中,该文件准许了“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也就是“隔墙售电”模式。
价格机制仍是障碍
重要的是,“隔墙售电”从一开始,就是要“通过配电网”的隔墙售电,实质是利用公共电网与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而不是真正的拉电线直接向隔壁供电的模式。因此,由于电网传输环节无法绕开,导致“隔墙售电”需要给电网缴纳“过网费”。而“过网费”由于采用电压等级为单一衡量维度,因此很难享受到电网给予居民、农电等领域的交叉补贴。
因此,一种解决方法是明确并合理设定过网费标准,确保发电投资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而在实际操作层面,有些省份发明了第二种解决方法,就是通过绕开电网、就地消纳的方式,灵活推动“隔墙售电”发展。
例如,2024年4月,河南省发了三个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为:《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个意见稿推出了四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家庭作坊类源网荷储一体化和整村开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并实现了两个突破,即:可以在厂区红线外建设,并可以由第三方投资后卖给用电企业。
但与此同时,文件也要求配置储能等合理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不向大电网反送电,在支撑绿色电力充分消纳的同时,不占用公共电力系统调峰能力。
因此,河南绕开大电网的解决办法,或许的确是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的创新之举,但从决策层看来,所有无法触及价格机制的发展模式,或许仍限于一种积极的“探索”。
更何况,除了根本的价格机制外,“隔墙售电”在具体落地中,还涉及各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监测技术、具体监管、市场接受度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
决策层目的或在于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
所以,“隔墙售电”虽然是一种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和消纳的创新方式,但其本身从来不是目的,而是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进一步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消纳问题,才能让“隔墙售电”真正落地。因此,发改委能源局表态推动“隔墙售电”只是“表”,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或许才是“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