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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和草案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时间: 2024-10-10 来源: 能碳视界 作者: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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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于近日经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改内容


相较于此前公示的《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涵盖了建设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惩罚措施等各个环节。通过对两份文件的对比分析,可以更清晰地把握上海市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趋势及其具体要求:

适用范围:


草案: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正式版: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部门职责:


草案: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科技、地方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正式版: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科技、地方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域协作:


正式版:

本市推动绿色建筑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发展经验等方面的交流。


建筑节能降碳:


草案:

本市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的节能降碳水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正式版:

本市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的节能降碳水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规模化发展。


绿色建材:


草案: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绿色建材的评估,由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团体标准要求进行,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正式版: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装配式建造:


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指标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正式版: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求,结合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推进路径、指标要求。
本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具体范围和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立项和建设要求:


草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予以落实。

正式版: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竣工验收要求:


草案: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测评,并将结果纳入竣工验收报告;住宅项目落实绿色建筑要求的情况应当纳入分户验收范围。

正式版: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绿色建筑标识:


草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正式版:

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绿色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公共建筑运行责任:


草案: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正式版:

绿色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
绿色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绿色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统计和监测:


草案:

工业建筑的能耗统计纳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相关能耗统计。

正式版:

工业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纳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相关能耗统计。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草案: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

正式版: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结合前款数据统计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


草案:

本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

正式版:

本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


室内空气质量:


草案:

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他建筑装饰装修的,鼓励在投入使用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正式版: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


草案: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测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未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式版: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未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修改之处不仅体现了上海市对绿色建筑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其致力于打造更加可持续、宜居的城市环境的决心。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上海市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理念的普及与实践,助力城市建筑领域“双碳”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结语


当前,传统的建筑节能措施已难以满足建筑领域在节能降碳方面的新目标和新要求。绿色建筑作为一种高质量的建筑形式,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通过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管理,绿色建筑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作为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先锋,上海是国内最早发展绿色建筑的城市之一。《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的制定遵循了“有质量、平稳有序、管用、可操作、能监督、能执法”的原则。该条例的发布将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城市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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