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已正式发布。该标准是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应用、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7国际标准,相较于国际上增加了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标准的参考框架、数据地理边界信息建议等,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为指导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提供依据。
碳足迹指的是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特定对象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之和,而产品碳足迹往往代表了一个产品从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分销、使用到废弃等流程所产生碳排放量的总和。
产品碳足迹指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一些国家正在尝试将碳足迹管理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其中产品碳足迹应用最为广泛。
2023年11月,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等工作举措,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牵头起草并联合14个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到2027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到2030年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加强碳足迹管理,有利于引导企业全面系统掌握产品全周期能耗和碳排放水平,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发生产低碳产品,也有利于引导低碳产品消费,还有利于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冲击,加快生产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链升级,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据能碳视界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为止,共有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宁夏五省市自治区发布了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等政策通知。
一、主要目标
除了宁夏以外,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都对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明确了相关时间节点、重点领域和数字指标:
上海:
到2025年,制定出台3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显著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推进打造50家以上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服务水平的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
到2030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全面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推动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长三角全面实施并广泛应用,形成市场化良性运转的绿色低碳供应链,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江苏:
到2025年,出台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力争完成400个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搭建,省级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启动运行,产品碳足迹标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得到广泛推行,完成10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市场主导、多方协同、高效服务的碳足迹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碳足迹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等领域应用广泛,碳足迹国内外采信互认机制不断完善。
浙江:
到2025年,全省出台2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全省统一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成运行;完成1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长三角、粤港澳区域互认。
到2030年,全省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全省碳足迹数据库全面发挥作用;完成5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碳标识应用示范,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若干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认可。
山东:
2023年,初步完成全省重点企业碳足迹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收集,启动碳足迹核算评价体系、方法学核算体系建设,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塑料行业1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
2024年,建立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体系,初步建立碳足迹核算模型,完成有机化学品(含甲醇、合成氨等)、橡胶轮胎、烧碱等行业2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建立健全碳足迹核算评价监督管理机制。
到2025年,完成3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完成6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初步建立碳足迹核算评价体系、排放因子数据集及核算模型、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健全,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不断完善,初步实现多边碳足迹标识互认。建立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实现碳足迹标识国内国际互认。
二、重点任务
1.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上海、江苏、浙江、宁夏明确提出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产品范围。江苏、浙江支持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宁夏支持前直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上海仅支持具备条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转为国家标准,山东无特殊要求;江苏、山东两地划分了碳足迹评价试点的开展行业方法论及目标要求。
上海: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主体按照“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原则,以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且本市企业集聚度高、供应链带动性强的产品为重点,先行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并逐步扩大标准覆盖的产品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转为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相关计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相关企业按照产品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能源资源分项计量,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计量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能源资源和碳排放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
江苏:
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认证规则。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认证机构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研究编制,团体标准先行先试,争取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到2025年,发布电池、光伏、钢铁等若干类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到2030年,基本建成支撑我省重点优势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
定期商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重点,每年优选1-2个行业重点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聚焦锂电池、晶硅光伏、钢材等产品类别,建立涵盖原材料、制造、运输、使用、废弃和回收处置各阶段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模型,每年组织完成约200个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归集工作。鼓励企业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探索研究制定我省重点产品碳足迹的限定值、基准值和标杆值。
浙江:
搭建碳足迹核算“通则+行业+产品”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出台碳足迹核算方法省级标准,与国际及国家标准相协调,统一规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的边界、方法、数据质量要求等。围绕出口产品需要、国内市场关注重点以及我省重点行业的产品,科学确定并动态更新拟优先制定碳足迹核算标准的重点领域、产品清单。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参与相关标准的研制。统筹选取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团体标准,支持逐步上升转化为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争取纳入国家规则标准采信清单。
加快出台全省碳足迹评价通则省级标准,与国际及国家要求相协调,统一规定碳足迹评价的范围、方法。制定面向全省的产品碳足迹认证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规范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
山东:
搭建我省碳足迹标准体系框架,包括碳足迹通用技术标准、不同类型产品碳足迹技术标准、数据质量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碳足迹评价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明确碳足迹评价范围、评价方法,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品碳足迹评价体系。
鼓励重点工业产品开展碳足迹评价,选取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塑料等行业企业,科学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论,率先开展碳足迹核算应用,并逐步扩大到有机化学品(含甲醇、合成氨等)、橡胶轮胎、烧碱等产品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基本完成6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
宁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国家拟出台的50个重点产品之外,确定我区需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对照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按照先行先试、逐步转化的原则,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加强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
上海、江苏、浙江鼓励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各行业细分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江苏、浙江支持将企业开展的碳足迹数据归集到省数据库,此外,江苏还特别提出了将省级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贯通的要求;山东要求将碳足迹评价的产品建档入库,并向入库企业定期推送政策优惠、融资需求等信息。
上海:
建设重点行业和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立电力、热力及重点行业产品等排放因子发布机制,鼓励各类主体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品排放因子。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钢铁、石化化工、汽车等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数据库。鼓励本市各类主体与长三角区域及国际国内碳足迹数据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合作。
江苏:
构建标准规则库、产品模型库、排放因子库、基础数据库,融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碳足迹核算结果数据,构建完善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按需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自主建立各行业细分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支持企业自愿开展碳足迹数据共享,数据结果经验证以及溯源性核验后,有序进入省级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做好省级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的有效衔接。
浙江:
开发方法统一、数据可靠的全省通用产品碳足迹数据库。鼓励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具有地域代表性的行业、产品实景数据,并归集到省数据库。推动将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的核(复)查数据、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监测数据等归集到省数据库。鼓励已开展碳足迹核算相关企业,将数据归集到省数据库。支持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指标体系、建设规范,发布细分行业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并与省数据库贯通。
建设全省统一的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实现产品碳足迹数据核算、评价功能,以及产品碳标识认证、备案、发放、监督等全流程在线管理。
山东:
按照我省主要产品类别,收集、计算、整理配套排放因子基础数据集,满足企业国际贸易以及绿色消费产品碳足迹标识要求。建立碳足迹核算模型,包括原材料获取、制造、分销、使用和回收处置各阶段。根据产品特点,明确不同产品的系统边界及计算原则。
对全省完成碳足迹评价的产品建档入库,并向纳入目录库产品所在的企业定期推送政策优惠、融资需求等信息。
宁夏:
鼓励开展我区特色优势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探索开展我区“六新六特六优”产品背景数据库建设的前期研究。
3.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上海、浙江、宁夏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江苏、浙江明确了鼓励开展碳标识认证的行业范围和产品类别。
上海:
加快推进本市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和碳效评价试点。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江苏:
在电池、光伏、钢铁等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鼓励有条件城市探索开展风电装备、纺织品、输配电设备、绿色建材等特色产品碳标识认证。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标识认证工作,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浙江:
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采用分阶段推进的方式,使用碳得分、碳等级等适宜的碳标识。全面加强对双碳数智平台贯通及重点研究任务的技术指导和推进力度,加快在纺织品、动力电池、电力电气、电梯、造修船等行业开展碳足迹核算、碳标识实践。各地先行探索积累的实景数据,及时归集至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
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支持具有碳标识需求的外贸企业、通过碳标识可为农产品实现增值和价值实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标识实践。鼓励已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的企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并动态调整。
宁夏:
各行业主管部门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4.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
在供应链领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宁夏都强调要鼓励企业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的积极作用,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在绿色金融领域,江苏、浙江、宁夏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采信依据;在消费品领域,上海、浙江、宁夏强调鼓励商场和电商平台等销售端企业采销碳标识产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宁夏五地均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标识产品。
上海:
鼓励钢铁、化工、飞机、造船、汽车、电子、快消品等领域链主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试点示范,并结合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支持链主企业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联盟组织,加强企业间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合作互认。
加大政府对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国有企业要率先建立绿色低碳采购管理制度,将产品碳足迹水平纳入采购评估体系。推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政府关于产品碳足迹管理采购要求的互认互通,优先支持碳足迹认证产品申请“上海品牌”“江苏精品”“浙江制造”“皖美制造”等品牌认证评价。
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设立绿色低碳商品销售专区,拓宽绿色低碳商品销售渠道。推动创建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发挥碳普惠等政策机制的作用,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
江苏:
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鼓励企业将产品碳足迹作为重要指标,实施绿色低碳改造。
加大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绿色消费、绿色金融等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碳标识认证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鼓励有条件企业依法依规示范开展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形成标杆引导和经验示范,激励全社会参与减排。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碳足迹标识产品,结合碳普惠体系建设,建立低碳产品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浙江:
鼓励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率先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碳标识相关标准制定和认证实施。支持龙头企业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的碳足迹管理,采取行动降低供应链整体碳排放。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积累的实景数据等,及时归集至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支持高碳排放企业、外贸企业等对照自身产品碳足迹情况,推动企业挖掘自身节能降碳潜力。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基础上,聚焦优化低(零)碳产业布局、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等需要,研究开发覆盖纺织、动力电池、电力电气、汽车、机电、船舶等重点行业的碳信息披露、低碳产业链识别、产品碳足迹数据综合分析等应用场景。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评价与认证结果作为绿色金融、转型金融重要采信依据,优化绿色消费金融服务,为生产、销售、购买碳标识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
强化与“浙碳宝”平台互通,将居民使用碳标识产品纳入绿色低碳行为,给予碳积分和权益激励。落实有关涉及碳足迹管理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对碳足迹贴标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农林产品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大型商超、电商采销碳标识产品。
山东:
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等相关绿色低碳培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加强绿色低碳人才引进与培养。鼓励积极参与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协同上下游企业采取行动降低整个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提升产品竞争力。
鼓励已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的企业在低碳产品绿色消费平台上公开产品碳排放情况,与碳普惠平台和应用程序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个人用户展示产品碳排放数据,鼓励消费者选择使用低碳产品,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减排。结合全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低碳产品绿色消费的激励机制。
宁夏:
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
5.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
上海、江苏、浙江对碳足迹管理体系国内国外跨区域衔接互认提出要求。
上海:
用好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碳足迹管理规则统一、数据共享和应用场景互通。加强与长三角苏浙皖三省和其他供应链相关地区对接合作,共同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衔接互认。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交流合作。
江苏:
加强对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碳足迹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跟踪,推动碳足迹核算评价、标识认证等方面跨区域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国内外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碳足迹相关的绿色倡议和交流活动。
浙江:
推进省碳足迹数据库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数据互认共享,推动碳足迹核算和碳标识认证的标准互认、结果互信、资源共享、监管互助,逐步推动碳标识互通互认。
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推动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支持具有国际市场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认证机构,主动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方法学研究、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核算规则、认证结果等的衔接互认。
宁夏: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