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2024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幅达7.8%,新能源装机占比突破30%。在虚拟电厂领域,有着千亿级的市场潜力等待挖掘。
2025年3月22日,湖南省能源局联合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正式印发《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首次以省级文件形式明确虚拟电厂全流程管理规范,为全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按下“加速键”。《细则(试行)》结合前期发布的《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细则》及《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省级虚拟电厂全链条管理体系。
2026年1月26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新版《细则》)的通知,在《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虚拟电厂的定义、分类、调节能力要求、接入电网调度机构级别等进行了细致调整,以便于更好地指导湖南省内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新版《细则》指出,虚拟电厂运营商是虚拟电厂的建设及运营机构,通过商业合同方式有效聚合一定规模的需求侧资源,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和市场交易相关活动。
新版《细则》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已取得售电资质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的售电公司”。这一规定将大量中小型技术企业拒之门外,行业集中度获奖快速提升,成为头部企业的战场。
不过,新版《细则》也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作为聚合对象积极参与虚拟电厂的建设与运营,也为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虚拟电厂行业留下了便利,有助于推动虚拟电厂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求聚合对象应为“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电力需求侧并网主体,同一主体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代理,聚合代理关系应与售电代理关系保持一致”,在避免资源重复聚合导致的恶性竞争之余,也倒逼运营商加速抢占优质负荷资源。
定义: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构架,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细则(试行)》指出虚拟电厂是“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将需求侧一定区域内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进行聚合、协调、优化,结合相应的电力市场机制,构成具备相应电网运行调节能力的系统”,更偏向定义本身;而新版《细则》则更侧重虚拟电厂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可以看到虚拟电厂在湖南省未来布局中地位的变化与政策侧重的偏移。
聚合对象:根据虚拟电厂聚合对象的类别,可分为“电源型”“负荷型”和“混合型”。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为分布式电源,“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包含用电客户,“混合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包括分布式电源与用电客户。根据聚合对象分类,在每个虚拟电厂内部设立用电单元和发电单元,分类开展能力测试。
此前的《细则(试行)》仅将虚拟电厂分为“负荷型”、“混合型”两类,新版《细则》扩大了虚拟电厂的聚合对象范围,降低了门槛,方便分布式电源参与虚拟电厂运营。值得注意是,《细则(试行)》在提到“混合型”虚拟电厂时特意强调了“新型储能”的主体地位,而新版《细则》则没有特别强调。
调节能力:所有虚拟电厂均应进行调节容量、调节时长、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发电单元“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等测试内容,具体参数要求由相关政策或市场规则确定。现阶段,单个虚拟电厂需满足用电单元的调节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0兆瓦(上调、下调或上下调调节容量之和)、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的准入条件,调节容量应不小于正常用电负荷的10%。
在《细则(试行)》中,仅要求混合型虚拟电厂剧本“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新版细则则将范围扩充至全体,对虚拟电厂的技术要求更加严格。
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电力市场,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准入和注册手续:(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二)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三)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四)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当虚拟电厂申请或强制退出后,在完成市场运营机构相关退出流程后,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关系自动失效,代理用户可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虚拟电厂在申请或强制退出、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调节性市场交易申报。
在《细则(试行)》首次提出“虚拟电厂退出申请单”,对运营能力不达标或违规主体实施强制退市。新版《细则》在因“调节能力不足被清退”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的情况,对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或将加速了行业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