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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碳协同”怎么建?5地区政策为您梳理

时间: 2024-09-30 来源: 能碳视界 作者: 酱油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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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支撑产业,在实现碳排放“双控”目标的过程中,碳市场和电力市场作为重要的市场机制将发挥关键作用。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碳排放“双控”与市场机制的协调一致至关重要。

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启动交易,而全国电力市场也在加速推进。这两个市场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建立完善“电碳协同”机制,能够有效地统筹电力市场和碳市场在环境权益的核算核查、数据互通、统一认证等方面的衔接,贯穿环境权益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各个环节,从而打造一个万亿级乃至百万亿级的市场。

“电碳协同”地方建设


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和碳市场都处于起步阶段,“电碳协同”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这需要解决两套工具之间的协调问题,推进碳市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加强绿证与碳市场的有效联动。这些措施离不开碳市场和电力市场各自政策的协同以及背后庞大且统一的政策体系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地区已经率先实现了“电碳协同”机制的实现。自2023年至今,天津、北京、上海、湖北、重庆等试点碳市场先后陆续发布了相关政策,包括允许纳管企业将绿电交易电力间接排放核算为零,将使用绿电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的激励机制等。

天津市:


《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通过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纳入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其碳排放核减方法另行发布。


北京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


上海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外购绿电排放因子调整为0t co2/104kwh,其他外购电力排放因子仍统一为4.2tco2/104kwh。


《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上海在碳市场、碳金融方面的领先优势,率先探索“电-碳”市场协同路径,不断完善绿电消费与本市碳交易连接机制。完善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绿电消费纳入地方、行业、重点产品等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定期发布适用于不同场景下的本市电力、热力碳排放因子。推动绿电消费与碳交易、自愿减排交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绿色环境属性不重复申报与使用。加快研究绿证在本市碳市场管理和运行中应用的可行性,丰富碳市场纳管企业履约清缴的途径。


湖北省:


《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重庆市:


《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对于2023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若有购入使用符合要求的市外绿色电力消费量,经核定其对应的减排量可用于抵销履约,抵销比例不超过年度配额缺口量的8%(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2000吨),仅限抵销使用一次,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通过这些先行先试的经验,可以为全国范围内的“电碳协同”机制构建提供宝贵的参考意见,推动电力市场与碳市场的深度融合,最终实现更加高效、可持续的能源绿色转型和发展。


结语


“电碳协同”机制可以进一步拓展绿电的应用场景,帮助企业通过消费绿电来实现其碳排放目标,提升绿色能源消费的积极性,并促进绿电的消纳。该机制还可以避免宏观层面上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环境效益的重复计算问题,防止“洗绿”风险。

此外,随着国际上“绿色壁垒”的日益盛行,通过“电碳协同”机制构建绿色电力与碳减排的统一数据体系,有助于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碳含量数据,从而节省碳关税费用,提高我国碳市场和绿证的国际认可度。这不仅能够保障对外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还能帮助外向型企业破解“绿色困局”,参与全球碳治理,为推动经济体系的绿色低碳转型扫清障碍,全面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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