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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补贴政策汇编

时间: 来源: 能碳视界 作者: 打印 字体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支持,更引领着整个社会加速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能碳视界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整理了10月绿色低碳领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涉及10个省市共15条相关政策,涵盖绿电、氢能、绿色工厂、光伏、储能、零碳园区等多个领域,以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在申报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单位,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天津市


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5%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30%的贷款贴息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经认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经认定,按产品个数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重庆市


2025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5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广东省


「 广州市」


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 深圳市龙岗区」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支持领域企业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钙钛矿、自发电玻璃等)、固态电池(含新型正负极材料(磷酸铁锂、三元锂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除外)、固态电解质、粘合剂、固态及半固态电芯(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制氢储氢(含PEM、AEM膜、电解堆等核心部件、电解水制氢系统)、燃料电池、核能、新兴储能产品生产制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10%给予扶持。其中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项目规模需大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规模需大于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企业,经核准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支持的,晋级部分按差额补齐。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鼓励打造工商业园区储能示范场景。鼓励在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搭建V2G、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场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鼓励。


鼓励搭建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鼓励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3年按响应收益10%给予支持,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公立医院、大型数据中心等场景用能需求,探索开展备用电源、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等试点应用;鼓励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鼓励在旅游观光、海上执法、货物运输、消防救援、电力巡检、工业测绘等领域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用场景,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


鼓励打造绿色工业示范园区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评估标准》有关评分标准,对实施项目复查结果高于90分且总投资额超300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使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模式,对在园区升级改造中使用了国家、省、市发改委认定的绿色低碳技术的,在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


鼓励打造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场景。对搭建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链路应用示范场景,按照场景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循环利用电池容量,给予10元/KWh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一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陕西省


「 西安市」


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新城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新区和新城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不低于0.25元/度或0.10元/度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自然人)发电补贴。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分布式光伏和集中式光伏),项目使用的组件实际转换效率达到24.2%以上,依据实际并网容量按照0.1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建设容量超过1兆瓦分布式光伏,配储比例超过20%、时长2小时以上的光储项目,按照储能系统功率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且运行满一个周期(供暖设施运行由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融合电、气、暖多能互补为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和冷热电联供项目,按照建设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不含土地建设成本),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的项目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山西省


专项资金按照比例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


零碳(低碳)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零碳园区、省级零碳(近零碳)示范区、绿色低碳循环示范园区企业(或园区)开展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零碳负碳示范以及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


绿电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省级绿电园区绿电直连线路、专用变压器等基础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


其他。推动零碳(低碳)园区、绿电园区试点建设过程中,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本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内容包括:


生产能力优化提升项目。主要支持煤矿开展绿色智能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大型风光基地辅助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非常规天然气气田集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


能源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主要支持配电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工程建设,煤炭集运站装卸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及分输站改造升级,管道天然气“县县通”及开发区全覆盖工程,重卡换电站网络布局工程等项目。


安全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电源侧新型储能设施工程,地下储气库及大型液化天然气储气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


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项目。主要支持煤炭、电力、非常规天然气等生产及利用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氢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等项目。


河南省


当独立储能因现货运行导致收益减少时,以储能电站系统循环电效率75%为基准, 按照上网电量0.383元/千瓦时兜底收益,对结算不足部分给予补偿,当综合效率低于75%时,按照实际效率除以75%进行折减后兜底收益。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时,其充电电量执行河南省工商业用电峰谷电价差政策,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对全省区域内新建设容量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配建、用户侧非独立储能项目,奖励容量按照交流侧并入系统容量确定,项目投运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新型储能奖励标准为120元/千瓦时。


浙江省


「 杭州市萧山区」


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在30KWp以上已建成企业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从并网之月起连续补助60个月),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海盐县」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限额1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属于氢能产业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8%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总额限额5000万元。


鼓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三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每年限额50万元。支持企业在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通过租赁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设备,补贴标准为租金的50%,单台设备每月限额5000元。


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给予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第一年20元/千克、第二年15元/千克、第三年10元/千克的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限额200万元。


支持企业氢能储运。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含罐体)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江苏省


「 昆山市」


对节能化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项目备案建设内容、参照相应目录、依据相关建设期间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苏州3A级绿色工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对经认定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苏州市零碳工厂给予15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碳标识认证或质量认证创新项目认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3万元认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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