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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必看!9月绿色低碳领域补贴政策汇总

时间: 2025-10-16 来源: 能碳视界 作者: 打印 字体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支持,更引领着整个社会加速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能碳视界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整理了9月绿色低碳领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涉及14个省市共18条相关政策,涵盖节能改造、氢能、绿色工厂、碳市场、储能、需求响应、零碳园区等多个领域,以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


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绿色工厂、北京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碳排放强度较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且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的年度二氧化碳减排达500吨及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均价,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的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按年度实施成效给予支持,单个主体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对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效果显著、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范围包括: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天津市


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重庆市


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福建省


「 厦门市」


对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且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财政预算情况按比例调整。


「 莆田市」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并已完工投产,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若项目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加快退出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水平。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成级别对能耗数据上传至福建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


「 慈溪市」


鼓励环保装备、铸造、废塑料、废铜铝加工及其他再生资源利用等生产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绿色园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宁波市节水型企业创建、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


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污、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对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试点开展企业碳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确定一批慈溪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鼓励搭建家电行业碳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主体按照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采购省外当年度生产电量的绿证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补助(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1千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


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


「 余姚市」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早峰08:00-11:00、腰荷13:00-17:00、晚峰17:00-22:00),单日实际平均移峰负荷给予补贴。移峰负荷达到100-500kW(含),给予10元/千瓦补贴;移峰负荷达到500kW-5000kW(含),给予12元/千瓦补贴;移峰负荷达到5000kW-1万kW(含),给予15元/千瓦补贴;移峰负荷达到1万kW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日。


按照企业在晚峰时段(17:00-22:00)实际平均移峰负荷下降情况,给予额外1元/千瓦补贴。


根据余姚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用户侧储能调峰,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并网)的工业电力用户。按储能设备有效响应放电电量(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记录的反向电量数据为依据),给予0.8元/千瓦时补贴。


湖北省


「 武汉市」


围绕“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重点环节,面向质子交换膜、高压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燃料电池电堆、制氢控制电源等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对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企业牵头承担的氢能领域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规定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加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技术应用,对氢能领域新获批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照规定给予1000万元支持。


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建设“油气氢电”综合能源补给站,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降低加氢站运营成本,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消纳量,按照20元/千克的标准给予每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江苏省


「 无锡高新区」


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进行分档补贴,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节能效果分档补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实施单位最高20万元的支持。


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安装到位,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年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废热等废弃物利用率达到70%以上或企业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2万吨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不含税)的1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对当年度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应用工信部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企业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煤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不含税)的1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当年度列入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当年度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最高奖励30万元;当年度列入省级绿色工厂,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度列入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度列入市级绿色工厂,最高奖励5万元。


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的单位,中高费方案投资额3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2万元。


对当年完成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并接入省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川省


「 成都市」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2023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500万元;装机规模5万千瓦(含)至10万千瓦以下的,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800万元;装机规模10万千瓦(含)以上,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1000万元。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 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 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 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山东省


推动企业绿色化转型,省级筹集2000万元资金,对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优化管理等措施开展节能降碳,新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依规给予奖补,绿色工厂最高奖补80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补60万元、绿色工业园区最高奖补100万元。


广东省


「 广州市白云区」


在白云区实际落地的新型储能先进制造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及以上,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年度新设备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按新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最高扶持 5000 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上的创新突破,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认定)的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和质量技术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扶持;对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的上述同类平台,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扶持。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批(认定)新型储能行业国家级“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同时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示范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海南省


约定型削峰响应。为了应对电力供需硬缺口,提前约定并储备的需求响应资源,按照“一次申报、周期滚动、按需调用”的原则,日前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0元/千瓦时,日内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5元千瓦时,按照调用电量进行补偿。执行需求响应当月,未调用部分享受备用容量补偿,补偿标准为0.3元/千瓦·月。


日前邀约削峰响应。为了应对可预见的电力供需缺口,提前一天邀约用户进行削峰,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1.5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可中断负荷)削峰响应。为了应对紧急发生的电力供需缺口,缺口发生当天邀约用户进行削峰。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2元/千瓦时。


日前邀约填谷响应。为了应对可预见的电力消纳问题,提前一天邀约用户进行填谷。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3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填谷响应。为了应对紧急发生的电力消纳问题,当天紧急邀约用户进行填谷,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


安徽省


实施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聚焦重点行业树立一批绿色制造标杆,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河南省


日前需求响应申报价格下限为0.05元/千瓦时,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日前省间现货购电申报价格上限。申报负荷原则上应不高于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


日内需求响应实时响应价格按本年度日前需求响应最高出清价格执行,若当年未启动日前需求响应,价格按日前需求响应申报价格上限执行。对有效参与日内需求响应的主体按照实际调用容量给予补偿,补偿单价为1元/千瓦·次(1小时≤申报时长<2小时)、2元/千瓦·次(申报时长≥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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