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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内卷式”竞争!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齐发声

时间: 2025-07-24 来源: 网络综合 作者: 打印 字体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也需要修改完善。 2023年,价格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价格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包括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在完善政府定价方面,将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


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反内卷”议题,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具体包括四方面:


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在《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多条与“反内卷”相关的款项内容,例如: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这些细节内容,无不反映出监管层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决心。对于那些价格违法行为,监管层面也会加大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显示,将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企业座谈会,围绕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听取关于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郑栅洁主任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积极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健全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整治内卷式竞争、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促进科技创新、完善公司治理和国际化经营服务等,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产业竞争力。


此前,7月3日,根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主持召开第十五次制造业企业座谈会,14家光伏行业企业及光伏行业协会负责人作交流发言。李乐成强调,要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光伏行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他还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光伏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积极有序发展光能源、硅能源、氢能源、可再生能源,要全面客观认识光伏产业发展形势,坚定信心,多措并举,进一步巩固提升优势,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此外,人民日报6月29日发表的金社平文章《在破除“内卷式”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中,也点名了光伏组件、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的内卷式竞争,并指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政府有引导、行业有自律、企业有行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就能稳步推进、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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