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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4年第三季度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大汇总

时间: 2024-09-27 来源: 能碳视界 作者: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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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作为2024年经济工作九大重点任务之一。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也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绿色低碳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地补贴政策也相继出台。

据能碳视界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和拟出台了54条绿色低碳产业相关直接补贴政策,涉及22个省、市、自治区,内容涉及光伏、氢能、储能、设备更新等多个领域,其中,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补贴政策数量一马当先。从各地发布政策来看,广东省第三季度出台的补贴政策最多,达8条,四川省紧随其后,出台7条相关政策措施。


接下来,就和能碳视界一起看看, 第三季度的补贴政策,具体都有哪些吧!



国家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


· 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北京市 


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 加快公交车辆小型化、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推动车龄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其中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


· 对《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中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报废符合标准的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由原来补贴1万元提高到2万元;报废符合标准的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由原来补贴7000元提高到1.5万元。

· 人消费者转让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本市销售企业新购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万元。

· 对在京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天津市


天津市2024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 专题一、低碳能源。方向1.高效低成本绿色制氢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拟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方向2.LNG冷能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拟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


· 专题二、负碳及碳中和。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


· 专题三、减污协同降碳。方向4.固废绿色低碳清洁高效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突破。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


· 专题四、集成应用示范。方向5.低碳零碳校园关键技术攻关及示范。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方向6. 低碳零碳工业产业园关键技术攻关及示范。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75万元。方向7.零碳港区关键技术攻关及示范。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支持1个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


关于天津市2024-2025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 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4〕284号)中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执行。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 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 在《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


·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先进算力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后的数据中心,实测年均电能利用效率(PUE)首次低于1.18的,按照每个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支持应用本省算力资源,围绕煤炭、电力、装备制造、金融、医疗、文旅、农业、环保、应急、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算力应用场景创新。每年评选10个优秀算力应用示范场景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鼓励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围绕煤炭、电力、医疗、金融、科研等领域需求,使用算力资源与行业用户联合研发基于大模型的行业解决方案,对形成商用案例的,优先评定为省级数据要素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


· 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对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货运船舶和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提前报废、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1000元/总吨、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500元/总吨、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2200元/总吨,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计算。


· 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含)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和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分别补贴个人消费者1.2万元和1万元。


·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含烘干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新风)、电脑(含学习机、不包括平板和组装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蒸烤机、洗碗机、消毒柜、净水软水机、空气能采暖机、扫地机器人、智能门锁等15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只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上述产品未规定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可按照15%标准补贴)。


· 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


辽宁省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以首次完成投资额入统时间为准),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建设完成,按照不高于核定项目总投资 5%的支持比例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吉林省 


吉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 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在领取报废补贴的基础上,新购车按车型和能源类型每辆补贴2.5—9.5万元不等。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


· 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的,每辆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2万元;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放燃油乘用车,每辆补贴1.5万元。

· 个人消费者出售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购置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每辆补贴0.5—1.3万元。

·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空调、电视机(含投影设备)、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油烟机、燃气灶(含集成灶)、热水器(含壁挂炉)、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洗碗机、净水机、扫(拖)地机、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烤箱(含电蒸箱)、电饭煲、智能门锁、空气净化器等8类家电给予智能家电购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


· 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 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 对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 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做好补贴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上海市 


上海市加快汽车更新消费行动方案(2024-2027年)


· 按照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的统一部署,2024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 2024年实施本市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以旧换新购买国六b燃油小客车,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购车补贴,其中旧车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补贴4000元;旧车排放标准为国五的,补贴28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以旧换新购买纯电动小客车,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


·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0000元补贴;或报废上述车辆,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7000元补贴。


江苏省 


常州市近零碳园区和近零碳工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对列入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对国家、省认定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创建“灯塔工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创建“可持续灯塔工厂”,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装机0.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投资运营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按照不超过其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


浙江省  


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瓯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连补五年(今年为最后一年)。


· 居民家庭(居民个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连补五年(今年为最后一年)。


· 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贴,连补五年(今年为最后一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 根据温政办〔2020〕68号文件规定,单笔申请低于100元的不予兑付。


关于推动嵊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聚焦海洋生物、清洁能源、船舶与海工、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产业“揭榜挂帅”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每个项目最高补助县财政科技经费100万元。


· 推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项目投资。对于引进的核心设备投资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需达到50万元,给予实际投资不超过15%、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于数字化应用与创新项目,给予实际投资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示范试点的,按实际投资不超过25%、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配套补助5万元。


嘉善县整村(社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 对新增的整村(社区)光伏推进项目按照500-800kw(含)、 800-1000kw(含)、1000kw以上的,分别给予村(社区) 集体一次性补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由县财政保障。


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 在《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4〕36号)基础上,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 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8000元;价格在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2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


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


·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设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200千瓦/400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50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


·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在用电紧张出现负荷缺口,根据上级要求启动需求侧响应或有序用电时,储能企业要服从虚拟电厂统一调度,根据响应次数,执行顶峰放电的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0.5元/千瓦/次顶峰补贴,日间谷电时段响应避峰停充的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0.5元/千瓦/次避峰补贴,两项补贴可叠加享受,每年发放一次。


福建省


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美丽福州建设的若干措施


· 研究设立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池,2024年在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中,调整安排专项资金池,首期1000万元;202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级库”项目储备情况逐步予以增排。为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企业融资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制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 对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0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 对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江西省


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 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


· 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在江西省内登记的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江西省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2024年9月6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1.2万元的补贴。

·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洗烘一体机等)、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组合灶、智能灶、燃气灶、电磁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均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15%给予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8类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


· 提速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2024年下半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1000万千瓦以上。储备实施10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项目,保障新能源高比例消纳。聚焦增量绿电和出口型企业,实施一批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压茬推进地热能试点工程建设,省市分批给予每口开采井最高100万元财政补贴。


河南省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 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给予1:1 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资助。

· 针对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累计最高6000万元资助。

· 鼓励高标准建设“锂电新能源产业制造园区”,推动锂电新能源产业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2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产权主体或改造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 对入驻“锂电新能源产业制造园区”的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可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 支持打造“锂电新能源产业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锂电新能源产业专业楼宇”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最高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 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锂电新能源产业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 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锂电新能源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信阳市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 充分利用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每个获批园区奖补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于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企业发展绩效的奖补措施。

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 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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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 ·  


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 对气候投融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纳入湘潭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获得贷款的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20%对贷款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的2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


· 组织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评选,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及推广,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金融机构,单个金融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5万元以内。


· 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企业评选,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 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绿色低碳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家、3万元/家奖补(至 2025年)。加大对国、省科创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批建设的国、省级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家、10万元/家支持。推动绿色低碳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按不超过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通过国、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级10万元/家、省级5万元 /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力支持企业绿色化技术改造,全面推动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依法依规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智能化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 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节能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补助。


· 鼓励产业链上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分层级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国六及以上标准燃油货车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货车的(不含挂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1.5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 万元/辆;核定载重量10吨-30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1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新能源车 (不含天燃气车、不含挂车)另给予1.5万元/辆奖励,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

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 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8万元;无报废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约3万元。


·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 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补贴范围可视情况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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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 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周期4年,经费事前资助。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型储能电站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 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补贴,实施一次性定额补贴,补贴金额1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的40%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在同一镇街(园区)范围内的多个项目,仅1个项目可申请补贴。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


· 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高耗能”企业氨氢融合技术应用扶持方案(征求意见稿)



· 本扶持方案的氨燃料应用补贴基准为1000元/吨。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 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 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

· 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

·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

· 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

·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 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 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

·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

· 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 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 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

·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

· 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 研发生产或采购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企业。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采购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 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 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


· 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 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规上企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 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

·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 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 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 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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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 ·  



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 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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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 ·  


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 支持新建氢能项目。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上氢能相关产品生产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创新强、投资体量大、市场份额高的优质氢能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 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不超过相关产品投产后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 支持氢能储运降本。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定氢储运/液氢存储以及生产液氢存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企业,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运营补贴。

· 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不超过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20%予以配套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固体氢换氢站),按照不超过单站建设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我市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不超过2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支持企业并购。对企业成功并购南充市外知名氢能企业,且并购方与被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2000万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在南充实现销售纳税后,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

·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认定连续两年氢能装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不含流动资金)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 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南充,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于获得股权投资(投资主体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绵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含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达到能效标杆及以上水平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能(水)效“领跑者”、省级节能降碳(节水)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鼓励企业加快实施生产换线、设备换芯、机器换代等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对通过设备更新实现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升级,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年度投资不低于总投资额40%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改数转”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建设中设备投资实际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支持。

· 支持在绵阳投资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100元/千瓦时一次性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 对落地绵阳的燃料电池膜电极、电堆、动力系统集成、质子交换膜、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以及电解槽、储氢罐、加氢机等关键技术装备及零部件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产品年销售额的5%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 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在4亿元(含)、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 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落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5%、2%、2.5%、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 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且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的新入驻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或机构,自签约入驻之日起,根据固定资产金额,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分档给予单个企业最长连续两年、总共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

· 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牵头承担并完成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30%,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 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参与并完成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10%,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
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生态环保领域)奖励的单位,给予一等奖获奖单位100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

· 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的企业或机构研发生产的生态环保领域单类产品(技术、装备),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针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首次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

· 针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首次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当年,“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 鼓励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申报并最终经国家认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给予同一企业或机构当年度每吨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二氧化碳(CO2)排放总量较上一年度减少500吨及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经核定后按照200元/吨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

· 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主动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补贴。

· 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内,通过近零碳试点建设验收工作并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近零碳排放工业企业试点的企业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巴中市支持钠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



· 支持巴中经开区建设钠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县区新建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其中钠离子电池不低于总容量的40%。对钠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建设成本高于锂离子电池的部分给予补贴。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按照申报期内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

·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申报期内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 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经营转型,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氢能团体标准项目第一承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锦江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 支持能源企业设备更新,鼓励成品油、CNG加气、加氢等企业更新安全环保设施,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8%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中水、地热、空气源热泵、分布式燃气、氢能和新型储能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支持施工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淘汰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按购买金额的4%给予奖励,机械设备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贵州省  


贵阳贵安服务工业企业推动降本增效实施方案


· 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支持第三方公司为企业提供成套光伏建设或运营服务,通过助企券形式对企业购买的三相不平衡治理、无功治理、故障隔离等电力优化服务给予支持,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贵州省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 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每辆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每辆补贴1.5万元。


· 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8%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6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7%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5万元。


· 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8%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6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7%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5万元。


· 中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重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4万元、5.5万元、6.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7万元、8.5万元、9.5万元。


·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 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8万元。

· 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支持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4.2万元。

· 购买1级能效或者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购买2级能效或者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产品最高补贴2000元。


云南省 


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 在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 根据新车的类型和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分档予以补贴:第一档:新车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每辆补贴5000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7000元。第二档:新车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1.2万元。第三档:新车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3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1.8万元。第四档: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5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2万元。


陕西省


榆林市打造氢能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


· 对采用先进技术的绿氢制备项目,按照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绿氢销售量给予20元/公斤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给予固投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现代煤化工企业通过“煤化工+绿氢”一体化发展,给予碳排放和能耗政策倾斜。加快推动氢能在化工替代、储能调峰、建筑供能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开展示范应用的企业,按照项目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对一次性购置10辆(含)以上氢燃料电池货车,按照车辆购置金额的40%给予轻中小型货车、重型货车分别不超过每台30万元、60万元的补贴。对购置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按照车辆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公斤的加氢站,给予每公斤15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对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氢能制储运、检验检测等装备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按照固投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对在榆林市内单独或联合建设氢能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氢能产业院士工作站,新获批的国家级工程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研究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 对管道输氢项目,按照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2024至2025年先行先试期,企业建设加氢站不需布点规划,市发改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

· 明确每年设立3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


甘肃省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 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加快推动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的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或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按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


·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总价3.8万元(含)以上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购买总价8万元(含)以上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产品,在省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及洗碗机、净水器、吸尘器、打印机12类家电产品和智能门锁、智能马桶、洗拖一体机(含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仅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宁夏自治区 ·  


中卫市支持建设大数据产业中心市的若干政策(试行)


· 对在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当年投资1亿元以上、采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新建的数据中心,实测年均PUE值低于1.2的,按数据中心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 主要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地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 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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