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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7-11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环办便函〔2023〕225号
成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11
发布网站

                    http://www.mee.gov.cn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指导工业噪声依法纳入排污许可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潘英姿、潘智超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范围


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行业大类为B、C、D),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具体为《名录》第3至第99类。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完成时限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计划,根据噪声达标排放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确保在“十四五”期间依法全部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实施方式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底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在此期间,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六)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主要产噪设施、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主要产噪设施、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生产时段等基本情况,厂界噪声点位名称、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许可排放限值,监测技术、自动监测是否应联网、手工监测频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等,上传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排污单位应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监测、执法等相关管理人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应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厂界噪声点位名称、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在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工作中,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证后执行情况。


(二)开展宣贯培训。鼓励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开展宣传,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等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宣贯力度,指导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做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准备工作,提升排污单位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


(三)加强证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执法,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四)压实责任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的“一证式”监管管理。


(五)强化帮扶指导。我部将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帮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加大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抽查力度,将复核抽查结果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工作考核。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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