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国标委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发布网站 | https://www.sac.gov.cn/ |
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总局工作总思路,聚焦总局工作着力点,突出增强标准先进性,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做好2024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扩大内需加快标准升级。加大新兴消费领域标准研制,提升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持续推动百姓迈向更高品质生活。提升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推动设备升级改造、工艺和技术更新,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围绕对外开放推进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步伐,鼓励同步提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立项申请,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
(三)围绕产业稳链加大关键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确保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标准体系协调性。开展国家标准体系优化,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配套,为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五)围绕全域标准化持续优化体系结构。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各领域国家标准健全完善,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水平,继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六)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标准底线。加快密切关乎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国防安全等安全底线。加快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化建设进程,着力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二、立项重点
(一)消费品领域:制修订家用电器、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皮革等大宗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研制集成家电、母婴家电、宠物家电等新家电标准,制定人机交互、纳米材料、直流技术等新技术新材料与家电融合标准。制修订大型通用家具、特殊场所用家具等标准。制定新型纤维材料、功能与智能纺织品等标准。制定婴童和老年等特殊人群、典型场景、用户体验等消费品标准。制定高端医疗装备、新兴医疗设备等医疗器械标准。
(二)装备制造领域:研制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精度检验、数控系统性能测试等数控机床软硬件标准,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研制大喂入量联合收制机标准修订大马力拖拉机标准。研制无人机、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高端仪器仪表、大飞机等标准。研制二氧化碳热泵、干空气能冷却设备、新风深度除湿设备、低碳制冷剂高效空调冷源等高性能建筑空调系统标准。
(三)材料领域:研制热轧型钢、LED/LD用稀土荧光片标准,制定新一代信息现实玻璃、毫米波信号增强玻璃、高纯石英玻璃、光伏玻璃及组件等相关产品标准。制定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关键金属件检测等标准。研制稀土采选精矿、稀土冶炼分离、高端稀土加工、稀土永磁新产品等稀土产业标准。制修订敏铁硼钢铁、塑料、轮胎、有色金属等再生原料产品标准,研制老旧风力发电机组绿色拆解、叶片复合材料回收,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等标准。
(四)新兴技术领域:制定芯粒互联接口、EDA 工具等集成电路标准。研制北斗基础产品、短报文通信服务、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服务、北斗高精度应用等标准。研制人工智能基础标准应用标准,人工智能芯片、配套软件等软硬件生态系统标准,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大模型等通用技术标准,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算法、服务,人工标注安全、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等标准研制。加大物联网海量设备接入、互操作、操作系统等标准,物联网感知技术、新型网络通信技术、边缘计算等核心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制定物联网行业应用标准。研制工业机器人整机可靠性信息安全、典型场景应用功能性能要求、机器人3D视觉导引、自适应控制、安全、性能试验等机器人关键标准制定高动态范围、三维声、视力友好、适老化、电竟显示、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高端显示标准。
(五)新能源领域:制定新型储能施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标准,加强电化学机械储能等多样化新型储能安全标准研制,制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虚拟电厂等标准。加强电解水制氢装备、氢气压缩机、氢膨胀机、高压储氨容器、液氢装备、输氢管道、氢应用、氢电融合和氢安全等标准研制,制定氢品质检测、电解水制氢系统测试、临氢材料测试、氢储运装备测试、燃料电池和零部件测试等标准.制修订变压器、开关和控制设备、直流输电设备等高压输电标准完善配电机柜、电气安全等低压配电领域标准。制修订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空调压缩机、汽车整车动力性测试、安全性规范、经济性评价等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传导充电系统安全、交直流智能充电设备、车网互动、换电等能源补充设施标准,研制自动驾驶、应急辅助、组合驾驶辅助、网联技术、激光雷达、信息安全等智能网联技术标准。
(六)节能减污领域:修订升级乙醇汽油、润滑油、燃气等标准,提升锅炉、电机、泵、冷水机组、冷库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修订石化、化工等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农药淀粉、石化、铀矿冶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生物质锅炉标准。研制建筑涂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实木地板等装饰装修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修订升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乘用车车载能耗监测、整车制造企业碳排放等车辆绿色制造标准。
(七)绿色低碳领域: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节能标准研制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回收拆解等标准。加强碳捕集、封存和利用标准研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制造、再制造等领域标准,制定电炉炼钢工艺及装备技术改造、短流程炼钢碳足迹核算核查等标准。修订微型计算机、燃气灶具、智能坐便器、洗碗机等产品能效水效标准,制修订家电、家具、卫生陶瓷、纺织品、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
(八)农业农村领域:制定种质保护、品种评价、种子检验及生产加工等种业标准,研制土壤质量、培肥改良、综合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标准,研制粮食、农产品品质评价、质量分级及净菜等标准,制修订农村人居环境、农村房屋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标准。
(九)现代服务业领域:制修订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全民健身、体育用品、餐饮住宿、国家公园、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售后服务等标准。开展物流园区服务与管理标准研制,制定物流信息、商品条码、冷链物流、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绿色包装等标准,制修订适老家具家电、康复辅助器具等标准,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修订适老电梯、轮椅车等标准,研制养老、养老服务标准。
(十)安全应急领域:制修订氯气、电石、硝酸按、光气化产品等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粉尘控爆泄压装置、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等标准。制修订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标准。修订火灾探测报警设备、固定和移动灭火设备等标准,制定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分级分类和能力建设标准,制定电力、机械、建筑等高危行业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完善呼吸防护、防护服装、坠落防护等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加快制定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等重大自然灾害防御标准。
(十一)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研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涉企服务指南、政务服务自助服务以及营商环境建设领域业务办理等标准。开展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运行保障标准研制。制修订企业开办、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缺陷召回、风险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教育等市场监管领域标准。
(十二)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生物技术、金属及非金属材料新材料、能源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领域标准样品。研制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研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添加剂和营养成分等检验方法的标准样品。
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遵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原则上“应采尽采”,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
(四)国家标准外文版和国际标准提案建议。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鼓励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合作或科技交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外文版。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建议。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制定国家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修订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不得超过16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不得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 90 天内完成报批。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
(七)国家标准样品。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遗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以下称制修订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可从制修订管理系统下载。
申报材料应包括:
1.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
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
——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
——采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
——外文版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
——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建议的项目,应选择“同步提出国际标准”选项,未同步申报国际标准立项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
3.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4.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等。
5.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上传扫描件。
(二)国家标准样品。
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下达安排。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同步立项的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其他项目视情况每年集中下达不少于一批立项计划。
(二)项目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项目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应减少新项目申报。
(三)项目变更管理。国家标准项目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四)联系方式
1.国家标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具体联系工作。
联系人:程瑾瑞、庞晖010-82260708、82262843
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 号楼411室,邮编:100026
2.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工作。
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 号中国标协写字楼四层邮编:100048
3.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承担联系工作。
联系人:胡恢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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