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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时间: 2021-01-19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浙财建〔2020〕172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2020-12-24
发布网站

http://czt.zj.gov.cn/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并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环资〔2019〕1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环资〔2020〕85号)要求,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并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的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1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98号)中下达至三门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3300万元调整用于平阳县瑞平塘河(昆阳片)水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相应追减三门县2020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3300万元,追加平阳县2020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3300万元。请尽快办好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二、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请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获得污染防治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补助专项,中央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同一个项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及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区域绩效目标表,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请各地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并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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