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青建科〔2025〕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发布网站 | http://zjt.qinghai.gov.cn/ |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分局、青海金融监管局:
《青海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青海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能优先方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聚焦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统筹施策,补短强弱,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持续提升,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城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进一步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持续扩大,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提升城镇新建建筑绿色低碳水平。推广绿色低碳设计理念,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不断提升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健全新建建筑全过程监管制度,重点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和工程项目验收关。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推动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标准建设。到2025年,各市州应至少建设1—2个超低能耗建筑或零碳建筑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以下均需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城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制定既有建筑排查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全面摸清城镇既有建筑总量和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规模、能耗水平,通过节能诊断确定改造路径、改造内容。以市(州)、区(县)为单位建立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和滚动规划。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区公共环境整治、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实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重点用能系统、用能设备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西宁市、海西州要加快推进中央财政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落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切实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动,加快青海省数字住建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与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各市州要分区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指标,推行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建筑管理,推动高耗能高排放建筑改造。落实公共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责任,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照明、电梯、空调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鼓励支持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试点。推动建筑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四)大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力度,研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供热应用,开展火电、工业等余热利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结合资源条件和用能需求选用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并与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积极推进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支持利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支持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等地热资源丰富地区推进地热资源建筑应用,鼓励农牧区因地制宜地利用生物质能源。探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提高住宅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鼓励在现有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地推广电驱动热泵、蓄热式电锅炉、分散式电采暖等,支持新能源富集地区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供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稳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市州要按照“摸底调查、探索路径、数据试点、结果评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因地制宜逐步推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按楼栋计量等模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加强供热计量表安装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热计量装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持续提升农牧民住房绿色低碳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积极引导农牧民住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农房建筑节能建设标准》,鼓励建设被动式采暖房和绿色农房,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实施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重点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住房外墙节能保温、屋面保温防水、太阳能暖廊等建设内容,提升农房整体效能。推动农牧区用能低碳转型,引导农牧民减少煤炭燃烧使用,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积极培育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引导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鼓励农牧区住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探索推进装配化装修,推广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健全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实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推行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保障政策。加快修订《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适时启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建筑能耗监测与限额管理等制度。完善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建筑碳排放核算和统计制度措施,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二)加强技术支撑。积极培育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加强从业人员工程实践培训。加大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力度,定期发布《青海省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目录》。支持高寒高海拔地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适用技术研发,持续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开展新型储能、“光储直柔”等建筑应用技术示范。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提升行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健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地方标准,有序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发布实施《青海省高原地区低碳建筑技术导则》,逐步推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标准。做好国家、行业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实施,推动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机制,加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实施有利于建筑节能降碳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大规模推动设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项目资金,持续加大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和绿色金融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重点项目。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管理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金融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碳工作紧迫性和严峻性,紧盯目标任务,科学分解指标,细化工作举措,加大攻坚力度,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强化指导,协调推进重点领域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抓好调度,强化督查,确保方案落地见效。各市州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署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