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发布网站 | https://www.tjftz.gov.cn/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零碳”工厂(市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税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天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津工信节能〔2022〕5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在保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日前,我局组织开展了滨海新区零碳工厂(第一批)申报工作,此通知为市级“零碳”工厂试点申报,与区级“零碳”工厂申报各有侧重,企业均可积极参与。区级“零碳”工厂不是申报市级“零碳”工厂试点的前置条件。
(二)申报主体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
(六)满足天津市“零碳”工厂基本要求(见附件1)。
(七)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以来算)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零碳”工厂: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名单的(如适用);
5.在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二、主要目标
试点企业通过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采取自主减排措施,经过一年左右建设期,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工业产品单耗进一步下降,基本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工作。率先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中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轻工、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企业中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申报企业编制《“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见附件2)报送我局。
(二)评估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开展方案审核和现场审查,遴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培育对象。
(三)试点建设。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要按照《“零碳”工厂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工作举措,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完成“零碳”工厂试点相关工作。
(四)效果评价。企业完成试点建设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申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试点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确定“零碳”工厂试点企业。
四、申报要求
请申报企业于2024年7月19日之前将《“零碳”工厂试点方案》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盖章PDF、Word格式)及推荐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我局。
附件:
1.“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2.“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
3.“零碳”工厂试点工作推荐汇总表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1:“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要求
“零碳”工厂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两部分。
基本要求是“零碳”工厂的前提,所列指标必须全部满足,只对指标符合性进行说明和判定,不打分。
评价指标要求按照级别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按照类型分为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必选要求是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工厂一般应当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是希望工厂努力达到的提高性要求。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均按照满足程度在0分到满分中取值,再按照权重汇总得分。评价指标满分100分,评价得分原则上应不低于80分。具体参见“附表1—1”和“附表1—2”。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71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13234《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8916《取水定额》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40《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GB/T 24256《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9115《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 29116《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耗计算通则》
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61《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 3376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HG Protocol《温室气体议定书 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
ISO 14064-1《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 14064-2《温室气体 第二部分 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 14064-3《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ISO 14067《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PAS 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
(二)“零碳”工厂解释
指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内在一定时间(通常以年度为单位)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尽可能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的减排项目清除,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零的工厂。
(三)“温室气体”范围
本指标体系中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
(四)碳抵消方式
边界内自主开发项目抵消
a)边界内企业实施的CCUS项目。
b)边界内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
2.边界外自主建设项目抵消
a)边界外自主开发减碳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b)边界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碳汇;
c)边界外建设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
3.边界外购买的碳减排量抵消
a)购买绿电或绿证,仅用于抵消企业用电量产生的碳排放;
b)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我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c)购买政府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区抵消产品;
d)购买碳市场配额;
e)购买国际核证减排量。
附表1—1天津市“零碳”工厂基本要求表
基本要求 | 是否符合 | 符合性依据 |
1.工厂应依法设立,边界清晰,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 土地证、房产证、建设项目备案、建设规划许可证、环保批复和验收、消防备案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 |
2.正常生产经营,未出现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情况。 |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截图。 | |
3.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 ||
4.新、改、扩建项目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新、改、扩建项目的能评、环评、安评、消防验收等材料。 |
附表1—2:天津市“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要求表
附件2:“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
申报单位:
所在辖区: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20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试点方案(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格式规范、结构合理、易于检索和查询,证明性材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四、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基本信息表
工厂名称 | |||
通讯地址 | |||
所属行业 | 主要产品 | ||
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机关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日期 | 有效期 | ||
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工厂简介 | (至少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工艺、所获荣誉情况等,500字以内)
| ||
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工厂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国家或天津市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不在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申报“零碳工厂”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一、工作基础
(一)单位概况。简述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等。
(二)能耗和碳排放情况。简述能源消费结构,以及近3年企业能源消费量及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量、企业资源消耗量及单位产品(产值)资源消耗量、企业碳排放量及单位产品(产值)碳排放量等。
(三)绿色低碳发展基础。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已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包括节能低碳管理情况、能源结构调整情况、节能降碳措施、碳排放抵消手段等。
(四)节能降碳难点分析。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分析在“零碳”工厂试点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短板弱项,包括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
二、试点目标
提出“零碳”工厂总体目标和实施路径,明确路线图、施工图及以及重点任务举措。持续优化绩效指标,满足指标体系要求。
三、重点任务
综合考虑本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结合主要困难和短板弱项,围绕评价指标体系,明确“零碳”工厂试点工作实施路径,提出具体可操作的重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管理。最高管理者作出“零碳”工厂承诺。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碳排放管理机构,建立完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对外发布《“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接受公众监督。积极争取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相关示范称号。定期组织领导员工开展“零碳”工厂教育培训,持续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
(二)碳排放监测核算。建立碳排放统计报表(月度)制度,建全能源及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鼓励对核算结果进行核查。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将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三)基础设施。企业的建筑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已有或者新增建筑属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限期淘汰更新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采用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采用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绿色技术生产装备。工艺适用时,节能型照明设备使用占比100%,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四)降碳措施。通过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明确节能降碳路径,优先开展生产工艺优化和改进、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项目,降低工厂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实施分布式光伏、风电、氢能、生物质燃料、绿电储能等项目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将剩余排放量进行抵消,提高抵消比例。对主要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开展生态设计产品评价。实施节水评价,满足取水定额要求。对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五)碳绩效。计算并评估近三年单位产品(工业增加值)能耗量、单位产品(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原材料使用量、单位产品取水量以及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变化情况。
四、重点项目
结合上述重点任务,提出围绕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生产工艺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等领域拟开展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的节能量、减碳量、节水量等,并说明拟实施重点项目对“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作用。
重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建设期限 | 投资估算 | 效益分析 (节能量、减碳量、节水量) |
五、保障措施
提出组织领导、项目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务实举措,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六、指标梳理
对照“附件1《“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逐项梳理工厂目前的指标符合情况,填写“附表1—1”和“附表1—2”,并列出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零碳”工厂试点工作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所在区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零碳”工厂(市级)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