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市政办发〔2024〕3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发布网站 | http://www.xa.gov.cn/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壮大工业经济总量,鼓励促进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夯实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培育路径,分类推动入规
(一)加快工业项目“新建入规”。加大制造业招商,抓实工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竣工、竣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入规”,建立“新建入规”培育库。
(二)推动规下企业“跃升入规”。全面开展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摸底筛选工作,将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小升规”培育库,并按季度进行动态更新。
(三)确保达规企业“尽快入规”。全面摸清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未入规原因,对符合入规标准,但尚未纳入规上统计的企业,建立准规上企业“白名单”,及时推动企业入规纳统。
(四)引导企业“改制入规”。对驻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下属工业企业和符合规上企业条件的“事转企”单位,协调统计部门尽快纳入应统范围。
(五)鼓励分公司“转子入规”。支持总部在西安的企业新设子公司“入规”;支持具有生产制造活动的西安分公司或办事处转设为子公司“入规”。
(六)抓好退库企业“返库入规”。全面研究分析近三年退库企业原因,帮助企业制定解决措施,促进企业尽快重返规上。
(七)稳住在库企业“防止退规”。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足2500万元的在库规上企业,逐季度跟踪营收情况,加大服务力度,帮助解决困难,稳定在库发展。
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八)精准服务企业。聚焦“小升规”培育库企业,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包抓服务。制定包抓方案,实行“小升规”专员服务,明确每户企业包抓责任人、成长目标、升规路线图及支持措施。每季度至少到企业现场开展一次包抓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困难需求,建立企业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
(九)助企开拓市场。围绕产业链,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市场开拓专项对接活动,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政策、市场、产业合作等信息。每条产业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供需对接会,协助企业拓宽本地市场。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品牌知名度,拓展销售空间。
(十)协助企业融资。推动政银企合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银企对接会;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针对“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将“小升规”培育库企业优先纳入工信贷“白名单”,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工业倍增基金、创新投资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小升规”培育库企业。
(十一)推动企业创新。推动“小升规”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鼓励“小升规”企业深度融入“秦创原”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大“产学研”合作,参与建立创新平台。引导“小升规”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鼓励“小升规”企业上云、上平台,加速工业数字化转型。
(十二)强化要素支持。加强企业用地、厂房、水、电、气、运等要素供给保障,重点保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求。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
(十三)减少执法检查。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原则,依法保护新升规企业自主经营权,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除有明确规定、查处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等情形外,各级执法部门对新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同一单位对同一新升规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积极推广在线监管、多部门综合检查等执法检查方式。
(十四)强化税务服务。落实落细国家各项惠企政策,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权益。税务部门对入规企业提供“点对点”税务管家服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入库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实施审慎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人社等部门对入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实行首违不罚;初次违法、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减少企业升规和升规后监测监管报表,全面推广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代跑”制度。对新入规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税务、社保、会计、入库纳统等集成服务的,给予1年期委托服务费全额补贴。
(十七)强化监测服务。切实做好“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的数据报送、运行监测和情况分析,建立“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监测台账,坚持月度监测调度,逐月分析数据,加强入库培育、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工作。区县、开发区每季度对符合“入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核。
三、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做大做强
(十八)入规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建工业企业入规纳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在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下属制造业的单位通过“事转企”改革入规纳统及分公司转子公司入规纳统的,奖励50万元。
(十九)技改奖励。对“小升规”培育库企业上年度投入的核心生产设备按照不超过设备金额10%的比例进行奖补,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十)创新奖励。鼓励“培育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首轮次产品。对全市创新产出的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首轮次产品,推行政府首购首用,鼓励各类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将“四首”产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二十一)融资奖励。对年营收增速达到20%以上的“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技术研发信用贷、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对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补助;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培育库”企业,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创业创新担保业务实行“见贷即保”。
(二十二)市场奖励。鼓励“小升规”培育库企业与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向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供给产品、技术、服务等年度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房租奖励。对“小升规”培育库企业中首次入规企业租用国有资产类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区县、开发区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优惠;租用其他工业厂房的,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二十四)用工奖励。对新入规企业给予3年社保政策指导期,自纳统之日起3年内,保持入库前一年度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不变,允许企业逐步完善各类社保申报缴纳。落实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社保补贴发放,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
(二十五)考核奖励。对小升规年度任务考核排名前三的区县、排名前两位的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按时保质保量上报有关经营数据情况的规上工业企业数据直报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000 元补助(每家企业限报1人)。
四、强化工作合力,切实落实责任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市级层面成立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的“小升规”工作专班,建立“行业部门牵头负责,统计部门业务指导,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全面推进,企业依法纳统”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首月15日前,市工信局向市统计局推送全市“达规”企业“白名单”,市税务局向市工信局提供年度累计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每月15日前向市工信局推送上一月度新增入库企业信息。
(二十七)加强宣传培训。成立工业企业“小升规”入规纳统政策宣讲团,对“入规”程序、标准、激励措施等内容,巡回开展政策培训,编制入规纳统手册,依托媒体平台,加大政策宣传,促进企业应知尽知、应统尽统。对已达规模企业标准但主观上不愿入库报数的企业,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入库。适时组织开展“小升规”工作现场推进会,及时总结全市“入规”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形成良好的推进机制和环境氛围,确保企业培育和申报“入规”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八)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对企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协调解决。市政府每季度对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推进较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对同一企业,上述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优先免申即享”的原则给予支持。本方案涉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小升规”预期培育目标任务表
附件:“小升规”预期培育目标任务表
区县(开发区) | 新增纳统企业数(个) | 培育入库企业数(个) | 合计 |
全市 | 20 | 480 | 500 |
新城区 | 3 | 3 | |
碑林区 | 3 | 3 | |
莲湖区 | 3 | 3 | |
雁塔区 | 15 | 15 | |
灞桥区 | 15 | 15 | |
未央区 | 15 | 15 | |
阎良区 (航空基地) | 3 | 30 | 33 |
临潼区 | 20 | 20 | |
长安区 | 12 | 12 | |
高陵区 | 25 | 25 | |
鄠邑区 | 25 | 25 | |
蓝田县 | 7 | 7 | |
周至县 | 4 | 4 | |
西咸新区 | 5 | 88 | 93 |
高新区 | 6 | 110 | 116 |
经开区 | 4 | 77 | 81 |
航天基地 | 2 | 20 | 22 |
浐灞国际港 | 8 | 8 |
备注:此表目标任务为2024年预期目标,2025年、2026年预期目标另行明确。
附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