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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7-24 来源: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发文字号 济管〔2024〕14号
成文日期2024-07-09
发布日期2024-07-24
发布网站

https://www.jiyuan.gov.cn/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9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推进美丽济源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PM2.5浓度低于4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4%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邵原、下冶、王屋、大峪等山区4镇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两高”项目相关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布局任何火电、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烧结砖瓦、平板玻璃项目。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统筹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有关要求和焦化行业产能退出实施方案。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适用示范区发布的通用行业绩效分级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省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快淘汰球团竖炉、独立烧结(球团)工序;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生产线。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牵头,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督促指导克井镇人民政府、五龙口镇人民政府制定煤炭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加强分散或集中在村庄、镇街道或跨行政区的集群整治,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5年年底前,完成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及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科学布局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示范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在臭氧脱硝、VOCs废气减风增浓和电石破碎乙炔废气综合治理等方面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围绕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依托金源氢化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推进氢能汽车推广应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下达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全区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发挥华能沁北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国能热电两台燃煤机组等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并联网的应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五)巩固清洁取暖成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发放清洁取暖补贴,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的行为,防止散煤复烧。对禁燃区外地区,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积极探索发展“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到2025年,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区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有所下降,铁矿石、焦炭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加快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加快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新(改、扩)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焦作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区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区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开展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管理和车检机构计分考核,推行移动源白名单,运用黑烟抓拍、遥感检测和OBD监控等智能化管理手段,推进城市机动车污染治理减排。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202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建设施工工地的内部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及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焦作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示范区商务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两个禁止”“三员”管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设项目积极采取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交通、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平台。施工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科学划定城市建成区、城乡道路,企业运输线路保洁责任,明确清扫保洁标准,落实资金保障和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城乡道路全覆盖绿色清扫保洁。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存量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开展建设和对标改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停。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示范区、镇、村、组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扣减属地财力等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科学划定禁燃区和确定燃放时段,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示范区、镇(街道)、村(居)及所属单位等各层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生产设施开停、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五龙口镇人民政府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新(改、扩)建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4年年底前,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炭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一企一策认定低效失效设施,明确整改意见。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谋划实施提升改造项目,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应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完成改造提升超标超总量等违法排污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氨排放控制试点,研究应用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PM2.5、PM10年均浓度力争分别低于45、72微克/立方米,其他指标全部实现二级达标。力争全区有5个镇(街道)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落实排名提升进位方案,科学实施精细、精准管控策略,开展成效评估,逐年实现排名进位。2024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力争退出全省后3,到2025年,综合指数排名力争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退出后20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强化应急管控成效评估,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积极响应和参与跨区域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和联合交叉执法,强化区域联合应对。(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一企一策重点指导钢铁、铸造、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区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深入谋划减排项目。深入研究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政策,对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氨排放治理、低效失效设施排查整治及绩效分级对标治理中符合支持方向等要求的治理工程,一对一谋划减排项目申报支持,全力服务重点企业减负纾困和高标准实施治理减排。(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加强和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要求实现开发区、镇、街道六因子(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监测全覆盖。推进城市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实施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监控项目,提升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溯源调查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按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管环〔2023〕96号)进行梳理排查,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氨法脱硝、脱硫和其他排放氨污染物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供电公司参与)


(三)严格执法监督帮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开展的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评价考核管理制度。(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加强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工业信息和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数据互联共享。推进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建成区机动车监管、落后产能淘汰管理、环境信用结果运用和高值热点精准管控等工作水平。(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起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涉酸雾、油烟和恶臭类通用行业指标体系和减排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控减排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家省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评,精细管理,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分时电价、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和公共汽电车充电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响应省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求,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济源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单位任务清单台账要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济源实际,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清洁行动、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和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健全督查通报、智能化监管发现问题企业约谈和查处交办制度,推进难点问题解决,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持续推行开发区、镇、街道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通报和曝光督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推进不力省、示范区重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提醒、督办和问责建议制度,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从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惩戒,对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实施全民行动。健全违法违规问题曝光和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问题,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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