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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5-16 来源: 深圳市发改委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2024-05-16
发布网站

http://fgw.sz.gov.cn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2月最后一天集中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3062。


特此通知。


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于措施》(深发改规(2022)13号)


《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


二、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予补贴。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为本市范围内于 2022年1月1日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薄膜光伏的安装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和立面。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四、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千瓦时。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按照附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薄膜光伏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清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申报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2 月最后一天集中受理。


七、申报路径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压缩打包命名为“XX 公司-XX 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邮件发送至sznyc@fgw.sz.gov.cn,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八、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项目纳入《深圳市薄膜光伏项目补贴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


九、项目电量计量、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进行电量计量、审核,办理光伏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


(二)电网企业根据《项目清单》中项目实际发电量和补贴标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十、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附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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