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查询 > 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时间: 2024-01-29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环办大气〔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1-27
发布日期 2024-01-29
发布网站

https://www.mee.gov.cn


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通知如下:


一、向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


二、向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不含三氟甲烷)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三氟甲烷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科慕三爱富氟化物(常熟)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核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进口配额(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口等经营活动。


附件:


1.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核发表


2.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进口配额核发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1:《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核发表》.pdf

附件2:《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进口配额核发表》.pdf




返回列表

上一篇: 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China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Service Industry Alliance 能源环境服务产业联盟 京ICP备18013713号-2 技术支持:北京广元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eesia@eesia.cn